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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8-09-07]      

内师研发【2018】21号

各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3】42号),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审查程序。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培养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各学院、学位点在新生入学教育、学位论文开题等环节要安排专门性的教育内容。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监督保障工作,研究生院设立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举报电话:4393203或4393150

举报邮箱:jscxwk@imnu.edu.cnliuzg@imnu.edu.cn

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纸质版(报告体例参见附件1)报至研究生院学位办(行政楼428室)。

联系人:刘 珺 电话:4393203; 刘志国 电话:4393150

附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参考体例).docx

研究生院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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