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24〕97号,以下简称“《章程》”)文件要求,内蒙古师范大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各培养单位需根据文件要求推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委员会组成及要求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 5 至 11 人的单数,主席一般应由学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充分体现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的合理性。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秘书,一般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二、委员任职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有指导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经验。
2.治学态度严谨,作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师德失范行为、教学事故等问题,办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3.身体健康,能按时参加会议,履行委员职责。
三、推荐的工作程序
1.各培养单位按照《章程》要求推荐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2.培养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推荐人员名单须公示3日,无异议,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见附件2),并于11月20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3.学校召开会议,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件1:《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pdf
附件2:内蒙古师范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表.doc
联系人:张海玉
电 话:4393150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