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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10-16]      

学位〔2015〕6号

各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在2013年制定并印发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在2015年制定并印发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根据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需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以及一级学科下的各个二级学科,均须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每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也须制定本专业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制定各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是一项责任重大、系统严密的工作,对学科建设、学位点评估以及学位授予质量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各相关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调研,严密论证,从长计议,科学制定本单位所含一级学科、一级学科下的各二级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由一级学科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二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学位点主任牵头制定,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专业学位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结合各学科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内容、行文格式可参考《基本要求》;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要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突出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行文格式可参考《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内容、行文格式可参考《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具体进程安排如下:

请各培养单位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在本单位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报送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和专业学位办。

11月30日前,各分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和专业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并将具体意见反馈回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根据分会意见对授予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12月20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博士(一级学科以及一级学科下所含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如无异议,在校内公示。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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