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关于给予乌美芳等6名研究生违纪处分的决定

[日期:2017-03-06]      

各培养单位: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发【2016】54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下列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给予处分:

1. 乌美芳(学号:) 女、文学院2013级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给予乌美芳自动退学处分。

2. 草要力图(学号:)男、经济学院2016级民族学专业,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喝酒后与邻宿舍同学发生冲突,但事后得到同学的谅解。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给予草要力图严重警告处分。

3. 张赛男(学号:)女、文学院2015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锅煮面。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张赛男警告处分。

4. 杜鑫(学号:)女、文学院2015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锅煮面。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杜鑫警告处分。

5. 李振华(学号:)女、法政学院2015级学科教学(思政)专业,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锅煮粥。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李振华警告处分。

6. 牛霄(学号:)女、国际现代设计艺术学院2015级艺术设计专业,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锅煮粥。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牛霄警告处分。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3月5日

  • 阅读次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