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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4-08-29]      

内师研发[2014]26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各类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杜绝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抄袭、造假、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我校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对象

凡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包括所有博士、学术型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等)的学位论文必须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送审和答辩环节。

二、实施要求

1.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总体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对检测系统使用的指导和培训,对各单位检测进程和检测结果进行后台监督和管理,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直接负责,且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相关人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对用户名、密码及检测内容和结果等必须严格保密。

3.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只有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并签署定稿意见后方可提交检测,且提交检测的论文版本与导师审定的论文版本内容必须一致,如发现版本不一致情况,直接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4.使用该检测系统只能检测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禁止任何人使用该系统对本单位以外的论文和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特别是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检测。

5.学位论文检测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原则性和保密性都很强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复制比低于20%(含20%),硕士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复制比低于25%(含25%),经导师确认学位论文核心内容不存在抄袭行为,视为通过检测。论文复制比只计算论文正文内容,独创性声明、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内容如有重复,不计入复制比例。对引用本人已发表论文的原创性内容,不计入复制比例。

2.博士学位论文首次检测复制比例为21%-39%者,学院将具体检测结果反馈到研究生和导师,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论文经导师签字重新定稿后,由学院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复制比低于20%(含20%),则视为通过检测;再次检测复制比仍高于20%,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需再次修改并推迟至下一次申请。

3.硕士学位论文首次检测复制比例为26%-39%者,学院将具体检测结果反馈到研究生和导师,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论文经导师审核重新定稿签字后,由学院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复制比低于25%(含25%),则视为通过检测;再次检测复制比仍高于25%,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需再次修改并推迟至下一次申请。

4.学位论文首次检测复制比例为40%(含40%)以上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对有严重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其检测结果认真分析后,有权提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异议处理

1.学位论文电子版经过两次检测仍不合格,如论文作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请两位校外同行专家对系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

2.如两位专家分析结果均与系统检测结果一致,则认定该学位论文不合格。

3.如两位专家分析结果均与系统检测结果不一致,则将系统检测结果与专家分析结果提交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4.如两位专家分析结果一位与系统检测结果一致,一位不一致,则增聘一位专家进行分析评定。然后根据三位专家中意见一致的两位专家的意见照前述办法处理。

5.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决议结果提交校学位办。由学位办提请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导师。

五、附则

1.使用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只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学位论文的质量最终还要依靠研究生的自律和导师的严格把关。

2.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研究生导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多次出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如因导师失职导致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程序及结果处理办法》(内师研发〔2010〕30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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