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31号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精神,为了全面落实文件要求,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学校制定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具体工作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方案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各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的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评估原则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基本目标,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
(二)主要目标
全面评估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和研究生培养情况,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为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做准备。
二、评估组织方式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高校)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学校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并聘请部分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学位点专项评估和合格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起草制定学位点评估具体方案及有关评估文件、制度措施;
2.对相关学位点、专业学位点自评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3.对学位点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处理。
各学院也应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学位点评估工作安排与实施细则;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3.对照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单位学位点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相关评估表格;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自行选聘专家进行评议,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5.在整改期限内按照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对查找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6.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三、评估范围、内容和指标
(一)评估范围
我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点均应参加合格评估。心理学一级学科、体育硕士、艺术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须同时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或教学合格评估)。专项评估(或教学合格评估)按照所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执行。
(二)评估内容和指标
自我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全面、真实、准确地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具体评估指标体系从研究生院主页“学科建设”专栏中下载。
四、评估方式
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具体方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采取学位点自评与校外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专家聘请。根据我校学科布局结构,统一聘请5—10位外单位相关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和部分校内专家,共同组成学位点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二)材料组织。学术型学位授权点以二级学科学位点为单位,专业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类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按专业领域)为单位组织材料。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学校评估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并填写《学位点合格评估基本数据表》(从研究生院主页“学科建设”专栏中下载)。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三)专家评估。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学位点情况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终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学位点,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的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或调整决定,并报送自治区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评估安排及主要任务
学位点合格评估每六年进行一轮,每轮评估的前五年为自我评估,最后一年为教育主管部门随机抽评。我校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分为初评、中期检查、终评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0月
1.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
2.各学院、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基本数据表》(从研究生院主页“学科建设”专栏中下载)。
3.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位点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做出评估结论,并针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初评为不合格的学位点责令其限期整改。
4.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自的《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中期检查:2017年上半年
1.各学院(研究院)、学位授权点针对初评中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检查《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撰写《改进提升方案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并向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汇报。
3.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位点《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整改验收结论。
4.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汇总各学位点提交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情况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将自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议。
(三)终评:2018年5月至11月
1.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位点自评情况,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总体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合格或不合格)。
2.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在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按照《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教育主管部门随机抽评。
七、其他要求
(一)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各学院和学位点应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评达到预期目标。
(二)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评工作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评估材料中同一个人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获奖成果只能出现在一个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材料中,不允许重复多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