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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 实施办法

[日期:2019-01-19]      

校发〔2018〕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从2016年开始实行博士研究生招生试行“申请审核制”与统一考试并行的制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包括个人申请、学院初审、专家评审、面试和公示等环节。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不断完善高层次优秀人才选拔机制,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强化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自主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各招生单位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5人,主要做好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初审、专家评审和面试等环节工作。

第四条 各招生单位要本着“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突出考核科研能力和潜质、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拔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具有良好学术基础和学术创新潜质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报名资格

第五条 报名条件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二)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外语要求:英语国家四级425分(其他语种相当英语国家四级考试水平)或雅思5.5分或托福72分;

(五)应届毕业生须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CD源期刊核心版上至少发表1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六)往届毕业生须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CD源期刊核心版上至少发表2篇或在SCI、SSCI、CSSCI收录源期刊核心版上至少发表1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七)申请蒙古学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满足上述报名条件外,还需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内蒙古社会科学》、《内蒙古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蒙古文版以及《中国蒙古学》上至少发表1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学院初审

初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位本学科教授组成(其中至少含3名博士生导师),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报名资格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初审的考生须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不低于10天。

第七条 专家评审

学院将通过初审的考生材料送交4位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考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质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合格。每位评审专家评分均为合格即为通过评审(专家评审材料包括本文中第十一条的第4、7、8项),专家评审通过后,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第八条 面试主要内容

(一)外语水平(包括口语测试);

(二)学术潜质、科研能力,包括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要求有详细的研究课题陈述,并证明自己在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前期学术积累以及完成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能力以及外文文献分析。

每位申请者的面试时间不少于50分钟,面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专家评审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第十条 录取办法及要求

(一)按导师所报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录取。

(三)经考生确定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学籍学历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内容

(一)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预计能够获得硕士学位的证明。

(二)往届生提供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两位和报考专业相关的教授的推荐信,密封后提交。

(四)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硕士毕业生提供开题报告和论文摘要)

(五)英语四级、雅思或托福的成绩单

(六)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加盖研究生院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七)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字数不限,要有详细的研究课题陈述,并证明自己在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前期学术积累以及完成该研究的学术能力)。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每年通过“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50%,如未完成“申请审核制”计划,将计划转为统一考试计划。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

第十三条 相关制度

(一)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二)实行巡察制度。学校研究生院有关工作人员在考核现场进行巡察,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属于申请人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报考;属于他人的问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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