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 号) 等规范推免工作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在本科生中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规范执行政策,切实提高推免工作质量,加强工作监督管理等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各推荐学院和接收学院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把提高选拔质量作为开展推免工作的核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我校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四条 坚决执行推免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推荐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由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集体研究审定。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推荐免试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牵头并具体负责推荐免试名额的分配及确定各专业接收免试生人数。教务处、学生工部、团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校、院两级领导小组成员,有子女和近亲属报名参加我校推免者,需要回避。
第五条 学校推荐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不断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评价基础上,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学生创新潜质、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核。
第六条 推免工作提倡不同高校学生交流融合,激励学生创新活力,鼓励学科交叉,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各学院要认真落实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在本学院推免办法中须准确完整写明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及考生相关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学院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七条 科学分配推免名额,要对博士点单位、国家重点学科、一流学科、前沿学科、基础学科及国家发展急需的相关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我校遴选推免生人数,以国家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数为准,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设置留校限额。
第二章 推 荐
第八条 遴选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公费师范生),且毕业时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本科学习期间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每年均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学业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或本班)前25%,必修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选修课必须60分以上。从2019年入学的学生开始,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成绩按照量化计算,思想品德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或本班级)前40%。
(七)外国语已通过国家四级(425分)考试;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六级(425分)考试者优先,其中外语专业考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蒙语授课班学生、体育和艺术类的学生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
(八)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强,在科研训练过程中表现出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九)对有文艺、体育以及社会工作等特长的学生可适当考虑。
(十)各学院可根据上述遴选条件制定本学院的遴选细则,且公布到学院网站上,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布置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公布各学院推免生名额。
(二)学生申请。符合遴选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成绩单、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成绩单或证书、获奖证书、科研工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原件、专利证书等。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申请者还须提供三位教授联名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院初选办法:
1.根据申请人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日常表现排名情况,按照1:2的比例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2.对进入初选名单的学生进行综合素质面试。
综合素质面试的具体要求:(1)综合素质面试由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2)面试考核时应注重对其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业务素质的考查;(3)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包括学业成绩排名情况)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多少由高到低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按照1:1的比例确定。
3.初选名单确定后要在本院网站公示。
(四)学校审核。坚决执行推免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推荐高校的推荐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 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由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招办审核。自治区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推免生工作是一项严肃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推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推免工作各个环节透明,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选拔。
推荐学院和接收学院都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学院推免名额、推免办法,并按要求对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推免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3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推荐和接收一律无效。最终名单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加强规范管理。各学院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及开具假证明或改动学生的学习成绩、班内排名等,以上情况一经发现,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立即取消被推荐者的推荐免试资格,并取消其硕士生的报考资格,对学院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参与舞弊行为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0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