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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19-1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在本科生中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并取得所在学校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

第五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六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第七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记录。

第八条 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和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 外国语已通过国家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六级(425分)考试者优先。体育、艺术类和蒙语授课班学生的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具体办法

第十条 申请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师范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1份;

(2)《内蒙古师范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

(3)《内蒙古师范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每位专家1份;

(4)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后,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5)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6)体现自身外语水平或成绩单的证明1份;

(7)须同时提交能够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者请登录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查阅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并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同时,将填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入自备的信封,直接寄(送)达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盛乐校区创业楼307)。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2)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同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在“推免服务系统”上发布“复试通知”,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复试通知”,并做好来校复试准备工作。

(3)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复试具体安排,请查阅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4)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天。

(5)我校将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在“推免服务系统”向复试合格的申请者发“待录取通知”,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待录取通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奖励政策及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

推荐免试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第一年享受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十三条 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

(2)自治区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生/年。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3)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4)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道德风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实践奖”和“文体竞赛奖”等四类,比例为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年。原则上不得与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区学业奖学金重复享受。

(5)珍云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艺术类硕士研究生。每年评选8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者须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他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申请者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有权利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有违纪处分及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校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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